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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6-06-26 15: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细则。在学校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此规定,服从并配合管理。

第三条 我校的消防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我校各二级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我校各二级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保卫处是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六)定期对微型消防站、消防志愿者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七)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八)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九)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保护好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微型消防(分)站或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演练;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四)对宿舍内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要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学生宿舍、餐厅、教学楼、实验楼、体育馆、图书馆、档案馆、实验室、计算机房、超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24小时双人值班,持证上岗。消防值班室可与门卫值班室、监控室合用,应确保有人24小时值班,会操作消防报警控制器。

第十五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及以上单位使用或相邻几个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的,应当成立楼委会,明确牵头管理单位,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应加强消防水系统及相关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应加强检查、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保卫处应聘请消防技术服务企业每年对高层建筑消防报警系统和消防设施进行维保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后勤服务中心及时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维修,电气线路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敷设,禁止私接乱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第十八条 基建办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消防设施的招标、建设,并确保其在质保期内得到有效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各项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和验收,应邀请保卫处参加。

校内各类施工、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竣工后,建筑工程中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基建处和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各二级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校内林区是重点防火区域,应设置“禁止使用明火”提示牌,园林单位应及时清除干草、落叶等可燃物,校园巡逻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吸烟、使用明火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组织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共场所在组织活动、营业期间应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消防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管理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对保卫处和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学校保卫处报告,制定整改方案。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责任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报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并报送学校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教学院部及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半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人员;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各类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提前报保卫处,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六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在学校内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并经过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审核同意。主建单位应协调督促施工方与保卫处签订安全责任书,并缴纳安全保证金。

第五十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他驻校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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